被處理單位:清遠市清城區卡思琳美容館(個體工商戶)
地址:清遠市清城區石角鎮美林湖國際社區星匯半島南苑20號樓商鋪03號之二
經營者:施雪 電話:183****5917
案由:拖欠工人工資,經責令改正仍拒不改正。
認定的事實:你單位拖欠員工鄧婷婷、姚紅梅、張捷、黃丹丹、岑梅玲、溫翠霞2024年7月至2025年4月工資共計49364元。以上事實有員工投訴資料,你單位的欠薪工資表,你單位委托人的調查詢問筆錄,員工勞動合同及相關工資條、工資支付憑證,我局向你單位作出的相關文書等證據證明。
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照確定的工資支付周期足額支付工資,不得拖欠或者克扣。”之規定,經我局責令改正仍拒不改正。
我局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清遠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二版)》第十條第(一)項“情節較輕可參考下列一項或者多項因素予以考量:(一)涉及勞動者人數不足 10 人的;”之規定,認定你單位的行為屬于情節較輕的違法行為。
現依據以下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絕提供或者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供有關工資支付憑證等證據材料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勞動者提供的工資數額及其他有關證據作出認定。”、《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以下處理:(二)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以及《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之規定。我局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理(處罰):
一、以現金或銀行轉賬方式,足額支付以下表格中鄧婷婷等6人的工資合共49364元;
二、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小寫¥2000元)。
你單位應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完畢。逾期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決定,可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清城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清遠市清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10月10日